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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于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于水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503号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55126Y。诉讼代表人黄威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莉,女,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化,男,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于水生,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被告于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琰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