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伟华、唐权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华,唐权明,周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华,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唐权明,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周君芬,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王伟华与唐权明、周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唐权明、周君芬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唐权明名下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6)浙0122执2604号案于2016年11月19日将被执行人唐权明司法拘留15天,被执行人周君芬在大润发上班,随传随到。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唐权明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6件,总标的约3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执行费3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伟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唐权明、周君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