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庆云县鲁起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庆云县严务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冯炳秀,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重工集团冶金重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青王路10号。法定代表人:常智,职务:经理。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民初16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