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华、岳金彩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岳金彩,岳银彩,岳治思,岳文彩,岳文宇,岳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岳金彩,女,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岳银彩,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岳治思,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岳文彩,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岳文宇,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岳小芳,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华诉被执行人岳金彩、岳银彩、岳治思、岳文彩、岳文宇、岳小芳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张华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