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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熊耀华与周武军、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耀华,周武军,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耀华,居民。被执行人:周武军,居民。被执行人:李立新,居民。本院在执行熊耀华与周武军、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永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