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熊耀华与周武军、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耀华,周武军,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1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耀华,居民。被执行人:周武军,居民。被执行人:李立新,居民。本院在执行熊耀华与周武军、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武军、李立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永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