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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681广州碧桂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严天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碧桂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严天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681号原告:广州碧桂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碧桂园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裕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谢鹏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严天祺,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原告广州碧桂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诉被告严天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碧桂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原告广州碧桂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