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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仲革与何良洪、何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革,何良洪,何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48号申请人刘仲革,男,汉族,湘潭市人。被申请人何良洪,男,汉族,湘潭市人。被申请人何文君,男,汉族,湘潭市人。申请人刘仲革与被申请人何良洪、何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仲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的(2017)湘0302民初12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良洪、何文君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财产保全担保人)夏国平、杨雪梅共同所有的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街道韶山东路50号百姓家园同馨园4栋2单元60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耀东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