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冉启富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启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6号罪犯冉启富,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启富系累犯,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77794.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日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冉启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16日该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0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冉启富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冉启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冉启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民事赔偿未履行,且其系累犯,故应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启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