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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蔡庆丰与王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丰,王福全,蔡庆丰,王福全,蔡庆丰,王福全,蔡庆丰,王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501号原告:蔡庆丰,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福全,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员,住梅河口市。原告蔡庆丰与被告王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蔡庆丰、被告王福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庆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父亲蔡昌荣系朋友,自2014年1月至6月,被告先后从蔡昌荣处借款6.5万元。2014年11月28日,蔡昌荣去世。2016年1月27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6年年底还清借款,如逾期从2016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福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要求原告给减免一些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1月至6月,被告先后从蔡昌荣处借款6.5万元。2014年11月28日,蔡昌荣去世。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6年年底还清借款,如逾期从2016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即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王福全承认蔡庆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蔡庆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福全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王福全应立即偿还原告蔡庆丰借款人民币本金6.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全立即偿还原告蔡庆丰借款人民币本金6.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福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蔡庆丰。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君—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