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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卫仁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仁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刑初90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仁林,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当涂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仁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凤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仁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卫仁林至当涂县姑孰镇世代华府小区东门,将停放的一辆电瓶车推走并换掉车锁骑回家中。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该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卫仁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仁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卫仁林予以惩处。被告人卫仁林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卫仁林至当涂县姑孰镇世代华府小区东门,见有一辆白色的小牛牌电瓶车未上锁,便将该车推至梅塘路附近。次日19时许,被告人卫仁林将该车推至位于梅塘路上的隆盛车行,将车锁换掉骑回家中。2017年1月25日,当涂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卫仁林抓获,并追缴小牛牌电瓶车一辆,该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孔某。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0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卫仁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款收据复印件、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仁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卫仁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仁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