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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和县西埠镇鸡笼山村委会山里村民组与和县西埠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西埠镇鸡笼山村委会山里村民组,和县西埠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502号原告:和县西埠镇鸡笼山村委会山里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西埠镇鸡笼山村委会山里自然村。诉讼代表人:昂胜全,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诉讼代表人:胡兆海,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诉讼代表人:吕宏,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诉讼代表人:孙传兵,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诉讼代表人:周太云,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西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西埠镇丰乐南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734961820F。法定代表人:朱晓玲,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和县西埠镇鸡笼山村委会山里村民组与被告和县西埠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比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