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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瑞丰道9号。法定代表人蔡汝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王磊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第三人王岳彬已向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王磊偿还安次区龙河盛都小区15-1-1604室房产的本金420000元,利息和罚息22219.77元及同期贷款利息16000元,共计458219.77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宁学猛审判员  康 伟审判员  马伟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