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李庆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李庆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305号原告:李文平,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李庆格,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文平与被告李庆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李文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