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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永增与被执行人赵清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增,赵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异10号案外人王超,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永增,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清龙,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增与被执行人赵清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超对查封被执行人赵清龙所有的位于郸城县李楼乡李楼食品公司经营处的九间门面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中,案外人王超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超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超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崔爱英审判员  周天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