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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潘邦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邦,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初,孙某1富(已判刑)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武汉市汉口、汉阳等地开设赌场。2014年4月,为逃避打击,孙某1富又选定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小军山河堤一偏僻地作为赌场位置,并雇请他人搭建一近300平方米的天蓝色的活动板房作为赌场场所,又购置赌桌、骰子、碗碟、桌椅、发电机、点钞机等供赌场使用。该赌博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形成了成员众多且较为固定的赌博团伙。孙某1富负责招聘、管理赌博公司员工,其首先以支付高额利息形式从他人处借入资金供赌场使用;又陆续聘请范某华、鲁某(已判刑)为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赌博资金记录、汇款、发放入股者本息;雇请被告人潘邦及孟某1(另案处理)为外场(钉子团队)员工,负责赌场的安全等事宜;另还雇请多人为内场员工,为赌场服务;聘请皇帝公司轮流坐庄,负责摇骰子并抽头赢利后与赌场按比例分成。2014年5月2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参赌人员120余人,查获赌具及车辆若干及现金240余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同案犯孙某1富、范某华、鲁某、刘某、周某、孟某2、吴某、孙某2、但昭安、包某、陈某、皮某娟的供述;3.辨认笔录;4.审讯光盘一张;5.被告人潘邦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邦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孙某1富(已判刑)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武汉市汉口、汉阳等地开设赌场。2014年4月,为逃避打击,孙某1富又选定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小军山河堤一偏僻地作为赌场位置,并雇请他人搭建一近300平方米的天蓝色的活动板房作为赌场场所,又购置赌桌、骰子、碗碟、桌椅、发电机、点钞机等供赌场使用。该赌博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形成了成员众多且较为固定的赌博团伙。孙某1富负责招聘、管理赌博公司员工,其首先以支付高额利息形式从他人处借入资金供赌场使用;又陆续聘请范某华、鲁某(已判刑)为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赌博资金记录、汇款、发放入股者本息;雇请被告人潘邦及孟某1(另案处理)为外场(钉子团队)员工,负责赌场的安全等事宜;另还雇请多人为内场员工,为赌场服务;聘请皇帝公司轮流坐庄,负责摇骰子并抽头赢利后与赌场按比例分成。2014年5月2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参赌人员120余人,查获赌具及车辆若干及现金240余万元。另查明,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潘邦因赌博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潘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罪犯孙某1富、范某华、鲁某、刘某、周某、孟某2、吴某、孙某2、但昭安、包某、陈某、皮某娟的供述;辨认笔录;审讯光盘一张;被告人潘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邦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邦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潘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已扣减先行羁押时间10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自敏审 判 员  池卫安人民陪审员  冯亚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池 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