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齐志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齐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高建中。被执行人:齐志伟,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志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齐志伟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