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豪八印象珠宝有限公司与马文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豪八印象珠宝有限公司,马文龙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豪八印象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滨江果园避寒度假山庄(庆江苑5-1栋)。法定代表人:靳康聪,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龙,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西双版纳豪八印象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文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双版纳豪八印象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以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西双版纳豪八印象珠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双版纳豪八印象珠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豪八印象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维审 判 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许晓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卫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