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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269号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凯德国贸A座1117。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裴大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