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严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6号罪犯严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612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7日交付执行。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1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严强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严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严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证据证明民事赔偿及财产刑已执行,且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应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