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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宁、王金涛、鲍淑霞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宁,王金涛,鲍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金涛,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鲍淑霞,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宁、王金涛、鲍淑霞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4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