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宁、王金涛、鲍淑霞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宁,王金涛,鲍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金涛,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鲍淑霞,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宁、王金涛、鲍淑霞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民初4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