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2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373鲍惠明与黄耀清、蔡惠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惠明,黄耀清,蔡惠珠,无锡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373号之一原告:鲍惠明,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红,江苏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耀清,男,196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惠珠,女,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无锡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昇平巷28号2208室。法定代表人:黄耀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山,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东,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惠明诉被告黄耀清、蔡惠珠、无锡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殷玉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惠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计13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38400元,由鲍惠明负担。审 判 长 王 玄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人民陪审员 周锡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