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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芳山与杨金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芳山,杨金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505号原告:田芳山,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活,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56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军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该公司职工。原告田芳山诉被告杨金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芳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芳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芳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芳山负担。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