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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余鹏翔与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鹏翔,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529号原告:余鹏翔,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信路1号309房。法定代表人:丁启军。原告余鹏翔与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鹏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鹏翔负担。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