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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冷宝英与常德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宝英,常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冷宝英,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福兴乡同仁村。被执行人常德俊,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福兴乡同仁村。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宝英与被执行人常德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冷宝英与被执行人常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