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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俞方平、俞培钦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俞方平,俞培钦,尤仁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92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1396416F。负责人:张丹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钢,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女,199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俞方平,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俞培钦,男,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尤仁杰,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俞方平、俞培钦、尤仁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俞方平、俞培钦、尤仁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7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淑红人民陪审员  任家绪人民陪审员  殷荣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