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孟祥发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863号原告孟祥发,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代理人李淑芳,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1611720926委托代理人张秋生,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执业证号:4108201009150172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与映湖路交叉口南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74957020E(1-1)负责人刘志鹏,经理。原告孟祥发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祥发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依法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孟祥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孟祥发负担。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