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2003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黑06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判后,一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受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雇佣,在大庆市红岗区创伤医院接手一辆黑EFJ0**号车厢内加装有铁罐的白色金杯厢式货车,王某某驾驶该车沿萨大路行驶至大广桥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截获。收缴车内铁罐内原油重5.72吨,价值人民币13832.14元,案发后,原油全部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一审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作案车辆照片、原油照片,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涉案车辆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物证登记表》《过磅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原油含水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运输、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赃物原油被收缴并返还等情节,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扣押机关扣押的白色金杯厢式货车(车牌号为黑EFJ0**)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依法处理。上诉人王某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证据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已对王某某自愿认罪、赃物原油被收缴并返还等情节予以考量,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王某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世余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云丰书 记 员 李维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