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丁荣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丁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38号申请人: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仙桃市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红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丁荣庆,男,1965年10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申请人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荣庆在银行的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荣庆在银行的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仙桃市财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全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