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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俊生与王艳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生,王艳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745号原告马俊生,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艳军,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俊生诉被告王艳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