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俊生与王艳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生,王艳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745号原告马俊生,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艳军,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俊生诉被告王艳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