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玉杏与唐国利、许启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杏,唐国利,许启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155号原告:张玉杏,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唐国利,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紫苑小区10-5-302室,其余情况不详。被告:许启顺,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杏被告唐国利、许启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杏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张��杏负担。审判员 唐娣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