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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渝0101行审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与孙玉平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孙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审1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031F。法定代表人:白文农,区长。委托代理人:谭功莲,系万州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玉平,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州区政府)申请执行万州府土[2016]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21日,万州区政府批复同意确定万州长江三桥北岸综合交通体系改造工程项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2016年7月18日,万州区政府作出《关于万州长江三桥北岸综合交通体系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万州府土[2016]63号),决定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247户,房屋建筑面积26535平方米,由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同日,区国土房管局制定了《万州长江三桥北岸综合交通体系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适用补偿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日,万州区政府发布《关于万州长江三桥北岸综合交通体系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万州府土公[2016]10号),该征收公告中载明了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签约期限(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安置方式等内容,同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附件予以公告。被执行人孙玉平的房屋位于万州区王牌路1103号,在万州长江三桥北岸综合交通体系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该房屋产权证号:301房权证字第0395**号,建筑面积为23.24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房,土地性质为出让。另,被征收人在该门面房屋内自行搭建夹层房屋22.05平方米,无产权证。2016年7月28日,区国土房管局将孙玉平家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予以送达,其门面房屋评估单价为19994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464661元。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孙玉平的房屋如按货币补偿方式,有证房屋补偿金额为504276.86元(23.24平方米×19994元/平方米=464661元、一交性搬家补偿费697.2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7879.66元、附属物及装饰物补偿费9296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偿1743元);无证夹层房屋补偿金额为94241.7元(22.05平方米×4274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总金额为598518.56元。按产权调换方式,区国土房管局提供的房屋位于国成维罗纳、翡翠山9号楼405室,建筑面积80.14平方米(以交房时测绘结果为准)与原房屋进行等价值交换,互补差价。被执行人孙玉平提出,万州区王牌路1103号23.24平方米商业用房同意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自行搭建的22.05平方米夹层房屋换一套住房。区国土房管局认为其提出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未同意其要求,故孙玉平与区国土房管局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区国土房管局报请万州区政府对孙玉平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万州区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依法给予补偿。区国土房管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制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得到绝大数被征收人的认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并已自行搬迁。孙玉平提出的要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其诉求不予支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被征收人孙玉平的要求,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万州府土[2016]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如下:一、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和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征收人位于万州区王牌路1103号房屋补偿总金额为598518.56元。其中,建筑面积为23.24平方米商业用房按评估单价19994元/平方米计算的补偿金额为464661元、一次性搬家补偿费697.2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27879.66元、附属物及装饰物9296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743元、无证夹层房屋补偿金额为94241.7元。二、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领取货币补偿款,并与区国土房管局完善相关手续,履行搬迁义务,向征收部门交付位于王牌路1103号的房屋后由征收部门予以拆除。逾期拒绝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告知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6年9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孙玉平。由于孙玉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既未领取补偿款,也未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和2017年3月23向其发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催告通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孙玉平强制搬出王牌路1103号房屋后交由征收部门拆除。本院受理万州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玉平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后,于2013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孙玉平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其于2017年4月18到本院听证。被执行人听证中提出,其对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无异议。但其一家三口的户口均登记在拆迁房屋所在地,由于在城区内没有住房,现门面房屋拆迁后户口不知迁往何处;其一家三口一直住在门面房搭建的夹层房屋里生活,现拆迁后没有住房,要求按重庆市的政策规定给其安置住房。最后的意见是政府要么安置住房,如果不能安置住房将其全家户口迁回农村,转为农业户口。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提出的两个要求均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规定,不予同意。本院认为:万州长江三桥北岸综合交通体系改造工程属公益性项目,本次征收范围内的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已自行搬迁,而原告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拒绝搬迁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该项目的建设。被执行人提出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现行公平补偿的原则,故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万州府土[2016]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公平合理。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土[2016]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将被执行人孙玉平强制搬迁出王牌路1103号房屋后交付征收部门拆除。审 判 长  李亚飞审 判 员  陈永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