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坚华、金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坚华,金玉燕,杭州金荣针纺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坚华,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玉燕,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金荣针纺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荣国。上诉人张坚华、金玉燕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金荣针纺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7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上诉人张坚华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提交了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审查后未予准许,并明确告知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张坚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坚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晟审 判 员 章保军代理审判员 谢银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逯遇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