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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佳辉与鹤壁市淇滨区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辉,鹤壁市淇滨区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420号原告:张佳辉,男,200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法定代理人:张卫山,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系张佳辉之父。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中学,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邵河根,该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代表人:陈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辉与被告鹤壁市淇滨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佳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