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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建波、卢氏县职业中专等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卢氏县职业中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921号原告:王建波,男。原告:卢氏县职业中专。法定代表人:贺振锋。原告王建波与被告卢氏县职业中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本案被告不适格,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