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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兆瑞、孙先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瑞,孙先伟,丁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兆瑞,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先伟,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洪梅,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兆瑞与被执行人孙先伟、丁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300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2执字第21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兆瑞与被执行人孙先伟、丁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