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欧阳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入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先后3次贩卖共约1.9克“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杨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李伢子”(具体身份不明)。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本市地税局附近的马路边将约0.4克“冰毒”以83元贩卖给杨某。2、2016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本市武装部附近的马路边将约0.5克“冰毒”以100元贩卖给王某。3、2016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本市淮川街道劳动中路“某家庭旅馆”8306房间将约1克“冰毒”以200元(欠款100元)贩卖给“李伢子”。2016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某家庭旅馆”8306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从8306房间的空调外机上查获被告人欧阳某某藏匿在此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物质9包,红色药丸物质3粒半,分别净重29.41克、0.41克;并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长沙市公安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白色晶体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及称重照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查获现场及指认照片、毒品保管收据、通讯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王某、杨某、黎某某证言;被告人欧阳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多次贩卖,数量已满十克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长陈愈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吉朝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澍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