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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清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清云,张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负责人:丁强,行长。被执行人张清云,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张玉平,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张清云、张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欠款人民币216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1670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清欠款义务。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清云、张玉平名下位于杭州市之江路200号西湖高尔夫别墅2009幢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清云、张玉平名下位于杭州市之江路200号西湖高尔夫别墅2009幢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内容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 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