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湘玲与被执行人孙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湘玲,孙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湘玲,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孙秀清,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孙湘玲与被执行人孙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湘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秀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秀清名下银行存款29.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