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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肖克新、肖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肖克新,肖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6民初143号原告:定兴县支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兴县柳卓乡西江村,组织机构代码58816667-6。法定代表人:鹿杜海,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肖克新,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肖冠祥,男,195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定兴县。原告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肖克新、肖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克新、肖冠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肖克新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525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日利率万分之九,自2014年11月19日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肖冠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12月18日,被告肖克新以农资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资金帮扶,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70000元,并对还款期限和资金占用费利率进行了约定,被告肖冠祥自愿为肖克新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肖克新提供了全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期偿还。综上,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请依法判决。本院依法向被告肖克新、肖冠祥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二被告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肖克新为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社员。2013年12月18日,原告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肖克新、肖冠祥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肖克新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资金占用费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费随本清,逾期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资金占用费,被告肖冠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肖克新发放了借款7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肖克新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仅支付资金占用费至2014年6月1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入社申请,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意向书,担保承诺书,借款凭证,拆借款及占用费明细各一份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肖克新、肖冠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法有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肖克新提供了借款70000元,被��肖克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被告肖冠祥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克新追偿。原告主张逾期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九计算,该约定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支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肖冠祥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肖冠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克新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41元,由被告肖克新、肖冠祥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齐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记员马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