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荣远、林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远,林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荣远,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小龙,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小龙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林荣远支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林小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林小龙的财产,查无被执行人林小龙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林小龙发出限制消费令。3、于2017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林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林小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