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2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荣远、林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远,林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荣远,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小龙,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林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小龙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林荣远支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林小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林小龙的财产,查无被执行人林小龙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林小龙发出限制消费令。3、于2017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林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林小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