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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699号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法定代表人衡吉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贞,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虎,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负担1695元。审判员  李志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