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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海盐盛丰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海盐盛丰物资有限公司,海盐溢盛物资有限公司,汤伟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新诚信紧固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80633-2。被执行人:海盐盛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集镇澉长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2331-9。被执行人:海盐溢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A07栋一排B26、B27。组织机构代码:68556832-7。被执行人:汤伟章,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汤伟章持有的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03000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汤伟章持有的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为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08199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