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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财保10号之一复议申请人: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杜森,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蔡某,男,生于1961年12月4日,汉族蔡某与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宜,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陕03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复议称,其已经将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完毕,此后才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手续,现双方之间没有纠纷,蔡某申请诉前保全于法无据,要求撤销(2017)陕03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其股权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复议称其已支付股权转让款,未提供相关证据。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函一份,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窦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