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耿学华与孙长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学华,孙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耿学华,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孙长林,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耿学华与孙长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