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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理原告武某1诉被告江苏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1,江苏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025号原告:武某1,女,200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理人:武某2(系原告父亲),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庆,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江苏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38889360U,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庆丰路13号。法定代表人:岳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建新,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1诉被告江苏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1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某1负担。审 判 长  杨先木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