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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燕芳、廖德肖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芳,廖德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芳,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现住广西武宣县(裕合居家养老院内)。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德肖,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现住广西武宣县(裕合居家养老院旁)。上诉人王燕芳因与上诉人廖德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燕芳和上诉人廖德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燕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改判廖德肖拆除南面的狗棚和楼顶排水管;2、判决廖德肖改造排气扇和烟囱,不向王燕芳家排烟;3、判决廖德肖赔偿因毁坏隔离墙、排烟造成外墙污染等损失4000元;4、廖德肖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廖德肖在其房屋后面一楼厨房安装排气扇、烟囱,把厨房烟气故意排向王燕芳房屋内的老人宿舍区,并把王燕芳房屋部分外墙熏黑,在经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效后,王燕芳用铁皮彩瓦进行隔挡。廖德肖修建的狗棚超出了其所购买的土地范围,该狗棚搭建在王燕芳房屋外墙上,引起的积水造成王燕芳房屋内外墙损坏。原判决认定的“被告房屋南面与原告房屋相隔有一块宽5.9米的空地”的事实是错误的,该空地宽度应该为5.02米。此外,廖德肖还多次通过敲打物体产生声音、威胁等方式骚扰王燕芳及其屋内居住的老人。上诉人廖德肖辩称,自己房屋后部(东面)有0.82米空间,其中的0.2米空间是自己房屋的屋檐滴水范围,自己所修建的烟囱也在该0.2米空间范围内。王燕芳于2015年向蔡雄亮购买前述0.82米空间中的0.6米作为排水沟后,以避免油烟吸入老人宿舍区为借口,用水泥砖强行封堵廖德肖房屋的窗口和排烟口,王燕芳房屋上的烟痕是王燕芳敲烂廖德肖烟囱后未及时封住前火烟直射造成的,王燕芳主张的4000元是用彩瓦、水泥封死廖德肖窗口、排烟产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不应由廖德肖赔偿。王燕芳砌筑的隔离墙是在廖德肖的空间范围内,廖德肖拆除该墙无须赔偿损失。廖德肖的狗棚临时搭在自己的宅基地内,没有占到王燕芳的土地。廖德肖房屋顶部的排水管,已经堵塞起来,不向外排水,不用拆除。2015年以来,王燕芳多次与廖德肖发生纠纷,并骚扰廖德肖家人。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王燕芳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因上诉人廖德肖于2017年3月22日二审开庭当日,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另行处理。原审原告王燕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烟窗、排水管、狗棚等、排除妨碍,并赔偿4000元的经济损失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燕芳与被告廖德肖在武宣县武宣镇武南村民委第二村民小组的崩冲口(地名)各起有一栋楼房相邻而居。自2015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因未处理好相邻排烟、排水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摩擦不断,武宣县武宣镇武南村民委员会和武宣县武宣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均曾进行了调解处理,被告在相关部门人员介入调解后自行采取相应措施整改了烟囱和排水管以避免对原告的影响,但未能彻底解决双方因处理相邻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原告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本案后,于2016年7月2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场,并邀请武宣县武宣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和武宣县武宣镇武南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经现场勘查,原、被告房屋前面(西面)有一条南北向的村道通行,两家均位于村道东侧,被告的房屋处于原告的房屋半包围状态中,原告的房屋整体呈“╝”形,房屋的整体外墙面均以砂浆批荡。被告的房屋坐东向西位于原告房屋的西北角并与原告房屋北面平齐,与原告房屋对应的西面墙面相距约0.82米,原告房屋的该部分墙面未开有窗口。被告在房屋后面(东面)开有窗口向外,包括一楼厨房排气扇、烟囱等,厨房烟囱紧贴被告房屋外墙面系弯头接管向上排,对面原告的外墙面有一摊黑色烟痕。被告楼房三楼东面的楼顶装有两根用于排楼面水的排水管,被告现已用织物等从内侧进行了堵塞。被告房屋南面与原告房屋相隔有一块宽5.9米的空地,该空地地面已作粗硬化,在该空地与原告房屋相接的东南角,被告用水泥砖及石棉瓦临时搭建了一个狗棚虚靠在原告房屋的墙面,支撑该狗棚东西面的水泥砖墙未砌砂浆。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经该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实地勘查测量,被告廖德肖房屋后面(东面)的厨房排烟囱及三楼顶的天面排水管在双方产生纠纷且村委等相关部门人员介入调处后已采取相应措施自行进行了整改,已基本消除和避免了对相邻方所造成的影响,而被告在相邻空地上临时搭建的狗棚所处位置并未对原告正常的生活起居和日常活动造成实际影响,也未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原告请求被告拆除排烟囱、排水管和狗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亦不予支持。至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口角纷争等其它矛盾以及被告辩称原告侵占其宅基地应退还和要求原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案排除妨害纠纷的审理范围,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和处理。遂判决:驳回原告王燕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王燕芳提交了由武宣县武宣镇武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廖德肖与王燕芳相邻土地纠纷一案》的证明文书,拟证实廖德肖侵占自己购买的土地。上诉人廖德肖不认可该证据,否认其狗棚搭在王燕芳的墙基上。本院认为,廖德肖是否侵占王燕芳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属纠纷,而本案处理的是排除妨害纠纷,故该证据与本案纠纷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廖德肖提交了《丈量草图》一份,拟证实自己尚未用完所购买的土地。王燕芳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廖德肖搭建的狗棚已超出了其所购买的土地范围。本院认为,虽然王燕芳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本案纠纷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2017年4月20日,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实地勘查了现场,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另查明,二审庭审中,廖德肖、王燕芳认可二人所占有、使用的土地系从周秀红处购买。又查明,廖德肖所搭建的狗棚,南面未砌筑砌体,虚靠在王燕芳房屋的北面墙体上;该狗棚东、西两面砌体与王燕芳房屋北面墙体相接处未勾缝,留有间隙;狗棚顶部石棉瓦西高东低,与王燕芳房屋北面墙体相接但有间隙,向王燕芳与廖德肖房屋间的空地排水。通过狗棚北面开口,可见王燕芳房屋北面墙体与狗棚相接部分的排水痕迹和狗棚上部未与狗棚相接部分的排水痕迹连接自然、连贯。廖德肖房屋楼顶积水通过不与王燕芳房屋相邻的北面墙体上搭设的排水管排水。再查明,廖德肖房屋一楼厨房的排气扇已经停止使用,该厨房所产生的烟气均通过烟囱向两家房屋间的0.82米空间排放;王燕芳房屋一楼厨房烟气也向该空间排放。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燕芳所占有的本案案涉房屋及其土地,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王燕芳对前述不动产的占有行为因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王燕芳依合同和自主建设占有土地和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王燕芳的行为是一种有权占有行为;王燕芳对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依法享有请求排除妨害和损害赔偿的权利,故本案应当适用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由进行审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廖德肖房屋楼顶的排水管已堵塞,楼顶积水通过不与王燕芳房屋相邻的北面墙体上搭设的排水管排水;廖德肖一楼厨房的排气扇已经停止使用,一楼厨房的烟囱经整改后往上排烟,对王燕芳一楼老人宿舍区无不利影响;廖德肖所修建的狗棚不妨害王燕芳房屋排水,故王燕芳要求拆除廖德肖房屋楼顶的排水管、廖德肖房屋南面的狗棚和要求对廖德肖一楼厨房排气扇和烟囱进行改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燕芳要求廖德肖赔偿因毁坏隔离墙和污染墙体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王燕芳修建的隔离墙和廖德肖修建的狗棚是否侵占对方的土地问题,该纠纷与本案处理的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在本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口角,可通过村(居)委会调解、公安机关治安处理等方式解决,也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燕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人王燕芳已预交),由上诉人王燕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志斌审 判 员  覃奇明代理审判员  黄启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若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