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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包中川与绵阳市华营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银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中川,绵阳市华营矿业有限公司,王银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666号原告:包中川,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绵阳市华营矿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高川乡甘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兵普,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银贵,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包中川与被告绵阳市华营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银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包中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中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元,由原告包中川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