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得仁与河南大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得仁,河南大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耿得仁,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大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博睿,系经理。本院在执行耿得仁与河南大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1日本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172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