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秀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徐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徐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某某应支付给徐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5397.12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申请人申请暂不冻结银行账户。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4、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皖F×××××福田五星三轮车,因车辆下落不明且无处置价值,申请人请求暂不采取查封措施。5、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处传唤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6、依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7、根据申请人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闫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