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韩忠兴与蒋家龙、郭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兴,蒋家龙,郭建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672号原告:韩忠兴,男,1994年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窦永俊。被告:蒋家龙,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郭建秀,女,1987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韩忠兴与被告蒋家龙、被告郭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韩忠兴负担。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