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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韩忠兴与蒋家龙、郭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兴,蒋家龙,郭建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672号原告:韩忠兴,男,1994年2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窦永俊。被告:蒋家龙,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郭建秀,女,1987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韩忠兴与被告蒋家龙、被告郭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韩忠兴负担。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宝俊 来自: